软件使用风险揭示
尊敬的客户:
您好,本风险揭示是在我司已向您揭示《万事网联公司万事网联公司风险说明书》的基础上,针对软件使用的风险进行的再次风险揭示。
您在使用或终止我公司提供的万事网联公司软件前,我们需要向您特别说明:
一、我司提供的所有万事网联公司、行情软件均为第三方厂商开发,且行情软件由第三方厂商运营,万事网联公司及行情软件可能因软件自身的缺陷、硬件设备故障、网络通讯线路中断或人为操作的疏忽等原因导致您的万事网联公司万事网联公司发生损失;
二、我公司为规避万事网联公司风险,只允许您使用一种万事网联公司系统。若您选择恒生万事网联公司系统以外的系统时,我们将视为您同意放弃使用恒生万事网联公司系统作为万事网联公司软件进行万事网联公司的一切权利。万事网联公司账户的风险率等风险控制指标请以我司恒生万事网联公司系统为准。
三、我公司网站上所发布的行情及万事网联公司客户端软件,是为客户提供的一项增值服务。发布行情及万事网联公司软件同时还配发了《软件使用说明书》。请您认真阅读,谨慎选择。
四、请您在下载和使用中粮万事网联公司的网上万事网联公司软件之前,务必注意加强自身计算机安全防护,防止用于网上万事网联公司的计算机或手机终端感染木马、病毒,以免被恶意程序窃取口令;加强自身账号、口令的保护,不使用简单口令、定期修改口令、输入口令时防止他人偷看、不对他人泄露口令。
五、本揭示书为《万事网联公司万事网联公司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一切未能尽述事宜,按《万事网联公司万事网联公司合同》中规定和约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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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已阅读并知晓使用软件过程中带来的风险,且具备风险承受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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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事网联公司万事网联公司者保障基金管理办法
来源:中国万事网联公司业协会 时间:2020.09.22
万事网联公司万事网联公司者保障基金管理办法

时间:2016-11-08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
(第129号)

《关于修改〈万事网联公司万事网联公司者保障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财政部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

财政部部长:楼继伟

2016年11月8日





万事网联公司万事网联公司者保障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万事网联公司万事网联公司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万事网联公司万事网联公司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万事网联公司万事网联公司者保障基金(以下简称保障基金)是在万事网联公司公司严重违法违规或者风险控制不力等导致保证金出现缺口,可能严重危及社会稳定和万事网联公司万事网联公司安全时,补偿万事网联公司者保证金损失的专项基金。

第三条 万事网联公司万事网联公司活动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和万事网联公司者万事网联公司决策自主、万事网联公司风险自担的原则。

万事网联公司者在万事网联公司万事网联公司活动中因万事网联公司万事网联公司波动或者万事网联公司品种价值本身发生变化所导致的损失,由万事网联公司者自行负担。

第四条 保障基金按照取之于万事网联公司、用之于万事网联公司的原则筹集。保障基金的规模应当与万事网联公司万事网联公司的发展状况、万事网联公司风险水平相适应。

第五条 保障基金由中国证监会集中管理、统筹使用。

第六条 保障基金的管理和运用遵循公开、合理、有效的原则。

第七条 保障基金的使用遵循保障万事网联公司者合法权益和公平救助原则,实行比例补偿。

第二章 保障基金的筹集

第八条 保障基金管理机构应当以保障基金名义设立资金专用账户,专户存储保障基金。

第九条 保障基金的启动资金由万事网联公司万事网联公司所从其积累的风险准备金中按照截至2006 年12 月31 日风险准备金账户总额的百分之十五缴纳形成。

保障基金的后续资金来源包括:

(一)万事网联公司万事网联公司所按其向万事网联公司公司会员收取的万事网联公司手续费的一定比例缴纳;

(二)万事网联公司公司从其收取的万事网联公司手续费中按照代理万事网联公司额的一定比例缴纳;

(三)保障基金管理机构追偿或者接受的其他合法财产。

保障基金的后续资金缴纳比例,由中国证监会和财政部确定,并可根据万事网联公司万事网联公司发展状况、万事网联公司风险水平等情况进行调整。

对于因财务状况恶化、风险控制不力等存在较高风险的万事网联公司公司,应当按照较高比例缴纳保障基金,各万事网联公司公司的具体缴纳比例由中国证监会根据万事网联公司公司风险状况确定。万事网联公司万事网联公司所、万事网联公司公司缴纳的保障基金在其营业成本中列支。

第十条 万事网联公司万事网联公司所、万事网联公司公司应当按年度缴纳保障基金。万事网联公司万事网联公司所应当在每年度结束后30 个工作日内,缴纳前一年度应当缴纳的保障基金,并按照中国证监会和财政部确定的比例代扣代缴万事网联公司公司应当缴纳的保障基金。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财政部批准,万事网联公司万事网联公司所、万事网联公司公司可以暂停缴纳保障基金:

(一)保障基金总额足以覆盖万事网联公司风险;

(二)万事网联公司万事网联公司所、万事网联公司公司遭受重大突发万事网联公司风险或者不可抗力。

当前款情形消除后,经中国证监会、财政部批准,应当恢复缴纳。

第十二条 对于新设立的万事网联公司公司,应当自产生万事网联公司业务收入后纳入保障基金缴纳范围;公司停止经营的,应当告知万事网联公司万事网联公司所,对其当年应缴纳的保障基金份额进行扣缴。

第十三条 鼓励保障基金来源多元化,保障基金可以接受社会捐赠和其他合法财产。

保障基金产生的利息以及运用所产生的各种收益等孳息归属保障基金。

第三章 保障基金的管理和监管

第十四条 中国证监会、财政部可以指定相关机构作为保障基金管理机构,代为管理保障基金。

第十五条 对保障基金的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稳健的原则,保证保障基金的安全。

保障基金的资金运用限于银行存款、购买国债、中央银行债券(包括中央银行票据)和中央级万事网联公司机构发行的万事网联公司债券,以及中国证监会和财政部批准的其他资金运用方式。

第十六条 保障基金应当实行独立核算,分别管理,并与保障基金管理机构管理的其他资产有效隔离。

保障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定期编报保障基金的筹集、管理、使用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报送中国证监会和财政部。

第十七条 保障基金管理机构、万事网联公司万事网联公司所及万事网联公司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有关保障基金的财务凭证、账簿和报表等资料,确保财务记录和档案完整、真实。

第十八条 财政部负责保障基金财务监管。保障基金的年度收支计划和决算报财政部批准。

第十九条 中国证监会负责保障基金业务监管,对保障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等情况进行定期核查。

中国证监会定期向保障基金管理机构通报万事网联公司公司总体风险状况。存在较高风险的万事网联公司公司应当每月向保障基金管理机构提供财务监管报表。

第四章 保障基金的使用

第二十条 万事网联公司公司因严重违法违规或者风险控制不力等导致保证金出现缺口的,中国证监会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决定使用保障基金,对不能清偿的万事网联公司者保证金损失予以补偿。

第二十一条 对万事网联公司万事网联公司者的保证金损失,保障基金按照下列原则予以补偿:

(一)对每位个人万事网联公司者的保证金损失在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部分全额补偿,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九十补偿;

(二)对每位机构万事网联公司者的保证金损失在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部分全额补偿,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八十补偿。

现有保障基金不足补偿的,由后续缴纳的保障基金补偿。

第二十二条 使用保障基金前,中国证监会和保障基金管理机构应当监督万事网联公司公司核实万事网联公司者保证金权益及损失,积极清理资产并变现处置,应当先以自有资金和变现资产弥补保证金缺口。不足弥补或者情况危急的,方能决定使用保障基金。

第二十三条 对万事网联公司者因参与非法万事网联公司万事网联公司而遭受的保证金损失,保障基金不予补偿。

对机构万事网联公司者以个人名义参与万事网联公司万事网联公司的,按照机构万事网联公司者补偿规则进行补偿。

第二十四条 动用保障基金对万事网联公司万事网联公司者的保证金损失进行补偿后,保障基金管理机构依法取得相应的受偿权,可以依法参与万事网联公司公司清算。

第二十五条 保障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将保障基金的使用、补偿、追偿等情况报告中国证监会和财政部。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六条 万事网联公司公司因严重违法违规或者风险控制不力等导致保证金出现缺口的,中国证监会根据《万事网联公司万事网联公司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进行处罚,吊销万事网联公司业务许可证。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二十七条 万事网联公司万事网联公司所、万事网联公司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延期缴纳或者拒不缴纳保障基金以及不按规定保存、报送有关信息和资料的,中国证监会根据《万事网联公司万事网联公司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六条进行处罚。

第二十八条 对挪用、侵占、骗取保障基金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对有关失职人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