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使用风险揭示
尊敬的客户:
您好,本风险揭示是在我司已向您揭示《体育品牌360体育品牌360风险说明书》的基础上,针对软件使用的风险进行的再次风险揭示。
您在使用或终止我公司提供的体育品牌360软件前,我们需要向您特别说明:
一、我司提供的所有体育品牌360、行情软件均为第三方厂商开发,且行情软件由第三方厂商运营,体育品牌360及行情软件可能因软件自身的缺陷、硬件设备故障、网络通讯线路中断或人为操作的疏忽等原因导致您的体育品牌360体育品牌360发生损失;
二、我公司为规避体育品牌360风险,只允许您使用一种体育品牌360系统。若您选择恒生体育品牌360系统以外的系统时,我们将视为您同意放弃使用恒生体育品牌360系统作为体育品牌360软件进行体育品牌360的一切权利。体育品牌360账户的风险率等风险控制指标请以我司恒生体育品牌360系统为准。
三、我公司网站上所发布的行情及体育品牌360客户端软件,是为客户提供的一项增值服务。发布行情及体育品牌360软件同时还配发了《软件使用说明书》。请您认真阅读,谨慎选择。
四、请您在下载和使用中粮体育品牌360的网上体育品牌360软件之前,务必注意加强自身计算机安全防护,防止用于网上体育品牌360的计算机或手机终端感染木马、病毒,以免被恶意程序窃取口令;加强自身账号、口令的保护,不使用简单口令、定期修改口令、输入口令时防止他人偷看、不对他人泄露口令。
五、本揭示书为《体育品牌360体育品牌360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一切未能尽述事宜,按《体育品牌360体育品牌360合同》中规定和约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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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已阅读并知晓使用软件过程中带来的风险,且具备风险承受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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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体育品牌360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时间:2018.09.1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体育品牌360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2010年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07次会议通过)

为解决相关体育品牌360纠纷案件的管辖、保全与执行等法律适用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审判实践的需要,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以体育品牌360体育品牌360所为被告或者第三人的因体育品牌360体育品牌360所履行职责引起的商事案件,由体育品牌360体育品牌360所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条 体育品牌360体育品牌360所履行职责引起的商事案件是指:

(一)体育品牌360体育品牌360及其相关人员、保证金存管银行及其相关人员、客户、其他体育品牌360体育品牌360参与者,以体育品牌360体育品牌360所违反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体育品牌360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不当,造成其损害为由提起的商事诉 讼案件;

(二)体育品牌360体育品牌360及其相关人员、保证金存管银行及其相关人员、客户、其他体育品牌360体育品牌360参与者,以体育品牌360体育品牌360所违反其章程、体育品牌360规则、实施细则的规定以及业务协议的约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不当,造成其损害为由提起的商事诉讼案件;

(三)体育品牌360体育品牌360所因履行职责引起的其他商事诉讼案件。

第三条 体育品牌360体育品牌360所为债务人,债权人请求冻结、划拨以下账户中资金或者有价证券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体育品牌360体育品牌360在体育品牌360体育品牌360所保证金账户中的资金;

(二)体育品牌360体育品牌360向体育品牌360体育品牌360所提交的用于充抵保证金的有价证券。

第四条 体育品牌360公司为债务人,债权人请求冻结、划拨以下账户中资金或者有价证券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客户在体育品牌360公司保证金账户中的资金;

(二)客户向体育品牌360公司提交的用于充抵保证金的有价证券。

第五条 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的体育品牌360体育品牌360所的结算会员为债务人,债权人请求冻结、划拨结算会员以下资金或者有价证券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非结算会员在结算会员保证金账户中的资金;

(二)非结算会员向结算会员提交的用于充抵保证金的有价证券。

第六条 有证据证明保证金账户中有超过上述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资金或者有价证券部分权益的,体育品牌360体育品牌360所、体育品牌360公司或者体育品牌360体育品牌360所结算会员在人民法院指定的合理期限内不能提出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冻结、划拨超出部分的资金或者有价证券。

有证据证明体育品牌360体育品牌360所、体育品牌360公司、体育品牌360体育品牌360所结算会员自有资金与保证金发生混同,体育品牌360体育品牌360所、体育品牌360公司或者体育品牌360体育品牌360所结算会员在人民法院指定的合理期限内不能提出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冻结、划拨相关账户内的资金或者有价证券。

第七条 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的体育品牌360体育品牌360所或者其结算会员为债务人,债权人请求冻结、划拨体育品牌360体育品牌360所向其结算会员依法收取的结算担保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有证据证明结算会员在结算担保金专用账户中有超过体育品牌360所要求的结算担保金数额部分的,结算会员在人民法院指定的合理期限内不能提出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冻结、划拨超出部分的资金。

第八条 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法需要通过体育品牌360体育品牌360所、体育品牌360公司查询、冻结、划拨资金或者有价证券的,体育品牌360体育品牌360所、体育品牌360公司应当予以协助。应当协助而拒不协助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办理。

第九条 本规定施行前已经受理的上述案件不再移送。

第十条 本规定施行前本院作出的有关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